說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
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
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擬訂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公告。
經查核合格之審查會相關資訊,請逕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