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文化部修正「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並自1/4即日生效。
教育部轉知文化部修正「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6日臺教師(一)字第1110001147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函以,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辧法」有關藝文採購之著作權規定,以及衡酌法令明確性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供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流程之據。
三、旨揭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電子檔並公開登載於文化部網站(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法令規章),可自行下載運用。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6日臺教師(一)字第1110001147號函辦理。
二、按上開函以,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辧法」有關藝文採購之著作權規定,以及衡酌法令明確性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供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流程之據。
三、旨揭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電子檔並公開登載於文化部網站(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法令規章),可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