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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15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B號函辦理公告。
二、「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詳如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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