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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因應113年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轉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等相關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120089844B號書函辦理。

 

二、因應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等相關規定(如附件);旨揭宣導手冊重點摘述如下:

(一)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作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三、另轉知下列準用對象,應確實遵守前揭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等相關規定,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中立專區:https://www.csptc.gov.tw/cl.aspx?n=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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