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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學生助學金
必辦:
依需求
日期:
112.09月11日開學兩週內申請 112.09.11(一)至112.09.23(六)
諮詢電話:
【生活輔導組】 07-591-9062
校園資訊系統:
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
登入
學務系統
。
輸入您的帳號(學號)及密碼(身分證字號),選擇
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
->點選「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作業
」->輸入學號後按申請補助->選取申請類別->輸入關係人資料(父、母、配偶姓名必填、身分證字號(英文大寫)、身分別)最後請務必記得點選新增確認。
點選查詢列印,將申請表格列印出來並在申請人簽章處簽名或蓋章,並檢附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至學務處生輔組。
於10月底匯整全部申請資料送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查核申請家庭之年所得、利息所得、不動產價值等項目,故申請者僅需繳交全戶戶籍謄本,不需另外申請相關證明。
隔年1月底申請者可上
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系統
查詢正確補助金額,補助款項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直接減免。
申請對象: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
家庭經濟列計人口: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撤銷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撤銷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請詳閱:
國立高雄大學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要點